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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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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鈺軒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鈺軒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務人 黃鈺軒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因督促程序 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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