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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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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非訟代理人 江依宥 債 務 人 卓家輝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捌仟壹佰壹拾伍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壹仟捌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參仟柒佰伍拾柒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壹仟捌佰元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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