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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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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藍朗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陸拾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1月 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420%計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1,86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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