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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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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芸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及新臺 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 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2月 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420%計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,31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。 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2月 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700%計算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7,5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65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317元 劉芸如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二 002 新臺幣127558元 劉芸如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317元 劉芸如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27558元 劉芸如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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