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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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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怡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,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 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葉怡麟於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 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 二)債務人迄113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7,222元整未為清償 (消費款83,151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3,171元整及違約金900 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 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83,151元自113 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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