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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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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姸希即郭澐諼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,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113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郭澐諼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 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 二)債務人迄113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9,879元整未為清 償(手續費845元整、消費款92,424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31,940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3,470元整及違約金1,200元 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24,364元自113年 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(三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,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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