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嘉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黃嘉華於民國111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254,968元正未給付,其中251,166元為本 金;3,709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 1)所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黃嘉華於民國111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9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266,825元正未給付,其中261,202元為本 金;5,62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 所示之利息。 (三)債務人黃嘉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8日止累計39,799元正未給 付,其中38,639元為消費款;1,160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20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166元 黃嘉華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1202元 黃嘉華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8639元 黃嘉華 自民國113年0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