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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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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恒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蘇恒銘於民國108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 2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0 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42採機動利率 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 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124,258元正未給付,其中120,208元 為本金;3,25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蘇恒銘於民國108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06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42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169,046元正未給付,其中161,737元為本 金;6,068元為利息;1,2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2)所示之利息。 (三)債務人蘇恒銘於民國108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61,320元正未給付,其中59,245元為本金 ;1,37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 所示之利息。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21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0208元 蘇恒銘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4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61737元 蘇恒銘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4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59245元 蘇恒銘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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