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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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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士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陸佰貳拾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黃士哲於民國109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88,9 53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91採機動利率計算,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2月16日止累計360,472元正未給付,其中357,537元為本金 ;2,635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士哲於民國109年10月06日向債 權人借款1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 6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91採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86,148元正未給付,其中84, 963元為本金;885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依督 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2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537元 黃士哲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9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4963元 黃士哲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91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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