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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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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翁一中 非訟代理人 翁語含 債 務 人 徐瑜蔆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壹萬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。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 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票據法第133條前段亦有明文。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,發票日為112年3月13日,退票日為 民國113年1月25日,依上開規定,除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 國113年1月25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,其餘聲請核無 不合,核發支付命令。 三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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