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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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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琦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零肆元,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 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2年10月止,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3,104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 二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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