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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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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素娥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參仟貳佰玖拾壹 元,及其中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 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1543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1748元,共計新臺幣23291元整。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、欠費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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