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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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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林瓚宏 債 務 人 呂若寧 一、債務人林瓚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陸拾肆萬 捌仟捌佰貳拾貳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八計算之利息 ,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如對債 務人林瓚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呂若寧給 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林瓚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 陸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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