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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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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亦軒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七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民國110年4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7%計算,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1,8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 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 清單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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