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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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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尹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林尹薰於民國11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 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9日止累計91,040元正未給付,其中87,587元為本金 ;3,45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 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林尹薰於民國112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9日止累計199,355元正未給付,其中191,985元為本 金;7,37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 所示之利息。 (三)債務人林尹薰於民國112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9日止累計148,277元正未給付,其中142,919元為本 金;5,35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 所示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19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587元 林尹薰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1985元 林尹薰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2919元 林尹薰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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