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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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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泓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蔡泓志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9日止累計492,741元正未給付,其中461,034元為本 金;30,506元為利息;1,2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蔡泓志於民國111年11月18 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 民國118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49,519元正未給付, 其中46,257元為本金;2,669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 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 便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26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1034元 蔡泓志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6257元 蔡泓志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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