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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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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亦鑫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李亦鑫於民國111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9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9日止累計346,857元正未給付,其中332,232元為本 金;13,635元為利息;9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所示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30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2232元 李亦鑫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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