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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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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柏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柒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陳柏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165,377元正未給付,其中156, 177元為消費款;7,976元為循環利息;1,22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 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 法便。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69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6177元 陳柏翰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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