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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文明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文明發支付命令,本院查 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吳文明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死亡 ,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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