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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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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裕盛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 之居所地為桃園市龜山區,然該址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 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 亦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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