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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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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建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,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 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 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蔡建興於民國110年7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 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 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 (二)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9月9日止共消費 簽帳121,76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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