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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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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(Stefano Paolo Bertamini)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宏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桃園市龜山區 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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