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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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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美鳳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,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,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高橋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,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 三人之事務所地即桃園市中壢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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