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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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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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5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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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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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李宜潼即李雅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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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千峰即徐世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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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
1項亦有明定,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
行程序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陳明因債務
人財產不明,聲請代查債務人郵局帳戶、勞保投保單位、壽
險保單等資料,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
不明之情形,查債務人之戶籍均設於臺北市萬華區,依強制
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
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
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