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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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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子榛即許慧貞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下稱北 院)以107年度司執辰字第103356號扣薪中,非在本院轄區 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北院管轄。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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