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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7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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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7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嘉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72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 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存款資料等以為執行,是應 以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。經查,債務 人設籍於基隆市安樂區,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,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2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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