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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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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志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晉嘉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前項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。次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,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,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聲請對債務人許晉嘉為強制 執行,惟查,許晉嘉已於111年11月1日死亡,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債權人於聲請執行時,許晉嘉已無 當事人能力,揆諸首揭說明,債權人此部分聲請自非適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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