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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1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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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17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廖亭羽 債 務 人 陳昕儀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昕儀所有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託受益財產專戶內之信託受益債權 ,而該第三人位於台北市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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