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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9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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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93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(Stefano Paolo Bertamini)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紀淑惠(即杜宜榮之繼承人)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杜秉閡(即杜宜榮之繼承人)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杜蕎安(即杜宜榮之繼承人)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杜宜榮於第 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專戶之勞工退休金債權,惟 第三人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,非屬本院轄區, 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 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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