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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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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光彞 債 務 人 明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王可心即王薏愷 人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中南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翁義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 正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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