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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55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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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57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炳彰即陳慶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。 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定。又上開規定,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3 年2 月15日聲請強制執行,債務人 陳炳彰即陳慶璋於110 年9 月30日死亡,此有本院職權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詢單在卷可稽,是債權人對死亡且 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又無從補正 ,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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