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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56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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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6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鐘儷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復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瑞芳區非在本院轄區 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 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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