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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8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2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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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27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吳照國 債 務 人 博瀚開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李毓然 人 (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嘉峻 0000000000000000 簡嘉均(即簡宗明之繼承人)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曾凱廸(即簡宗明之繼承人)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何荷蒂(即簡宗明之繼承人)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,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,為債務人李毓然對第三 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文山萬芳郵局之存款債權,是執行 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北市文山區,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 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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