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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公示催告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(即被繼承人李和家之遺產管理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和家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李和家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 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、民國1 12年3月31日死亡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 與否之公示催告。 被繼承人李和家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,壹年陸月內,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和家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李和家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死 亡,其繼承人有無不明,經貴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207號 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,為執行職務,爰依民 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、139條之規定, 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 20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 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 與否之公示催告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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