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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假扣押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全字第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林煒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瑀璇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聲請狀請求事項所列之相對人是否應為謝瑀璇。 四、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及其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。 五、請補正提出可資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本件相對人究有何 將成為無資力狀態,或將移住遠地、逃匿無蹤、隱匿財產等 「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」之「假扣押原因」 存在?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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