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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2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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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蔡吉祥 相 對 人 童秋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 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 三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 六、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          本票附表: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28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(新台幣) 001 112年12月11日 100,000元 未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 112年12月30日 CH495112 002 110年12月7日 30,000元 未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 112年12月30日 CH593743 003 110年12月7日 30,000元 未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 112年12月30日 CH593742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。 二、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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