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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4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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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陳致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瑋鈞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第1 項規定自明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其訴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 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 明定。是設若相對人死亡者,已無當事人能力,其情形又無 從補正,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二、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相對人徐瑋鈞已於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死亡,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 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,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 缺無從補正,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規定,其聲請並非適法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。二、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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