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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6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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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朋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著和 相 對 人 AGUNG SANTOS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參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,其中之貳萬伍仟 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,經提示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一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 六、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。 二、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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