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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9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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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(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 12年度司票字第14111號移轉本院),聲請人就相對人乙○○之聲請 經核尚未繳納聲請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:「因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 費用:a.未滿十萬元者,徵收五百元。b.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,徵收一千元。c.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二千 元。d.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,三千元…」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,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最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規定,併算請求金額之孳息後,依上開規定本件對另一相對 人陳佳瑜部分聲請(該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轉於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)即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(該部分聲請費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通知聲請人補繳)。本件對相對人乙○○之聲請亦應徵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(對不同發票人簽發之不同本票應分別核 定聲請費用)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該部分聲請費用新台幣10 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對相對人乙○○部分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,如對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結果不服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提起 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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