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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9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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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: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a.未滿十萬元者 ,徵收五百元。b.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。c.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。d.一千萬元以上未 滿五千萬元者,三千元…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非訟事件法 第19條準用最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併算請求金 額之孳息後,依上開規定即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,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,如對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結果不服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提起 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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