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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9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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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曹書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柏均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號CH0000000 號之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提 出本票一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票號CH0000000號之本票,並未記載發 票年、月、日,此有本票影本可稽,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 定,應為無效之本票,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,應駁回其 聲請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訟訴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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