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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9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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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林囿成 相 對 人 洪瑞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(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)。 二、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(聲請狀所附票號CH592952號本票 發票人為第三人楊雅媜,並非本件相對人)。 三、本件聲請本票裁定之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(依聲請狀所 載金額新台幣三十三萬元核定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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