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公示送達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古捷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 惟相對人已出境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為證。 三、經查,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,相對人於 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,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,且查無 國外登記地址。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 處所,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