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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公示送達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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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教欽 相 對 人 陳映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,經郵務 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、存證信函、退郵信 封等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派員查訪,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,惟未居住於該址,有該分局民國113年1月28 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34314042號函在卷可稽。是相對人之住 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,從而,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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