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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公示送達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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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鎮鴻 相 對 人 鄭弘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。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。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,查相對人最後登記之 戶籍所在地在高雄市苓雅區,揆諸首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 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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