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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公示送達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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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 對 人 林錦祥即郭隨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,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以致無法送達,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,並提出戶籍謄本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存證信函影 本等為證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 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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