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公示送達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長生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政宏間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。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 ,終於死亡。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,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 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3款、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劉政宏已於民國111年7月30日死亡,此經 本院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 人能力,其欠缺亦無從補正,依首揭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非訟 事件法第24條第1項、第11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