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拋棄繼承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58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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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589號
聲 請 人 馮玥琁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
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
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、第6條第1項前段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繼承開始時,被繼承人馮聖欽設籍住所為新北市汐
止區,有被繼承人馮聖欽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
區,依上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