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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離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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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8號 原 告 乙○○ 被 告 甲○○○○○ ○ 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上開規定,於家事事 件亦有準用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000 元,該裁 定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寄存送達至原告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一節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 告迄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,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、 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鄭淑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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