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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離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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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1號 原 告 甲○○ 被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,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 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,依前開規定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4,000元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,有本 院113年度婚字第31號裁定、送達證書1紙可稽(見本院卷第 93;第97頁)。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前開裁判費,復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10 1頁至103頁)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於法不合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7  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7   日 書記官 張雅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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